生态环境统计 · 历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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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话题 852 条 | 来源机构 1 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时间范围 1996–2024 年 | 来源报告 6 份
2024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799.9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8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889.6万吨,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879.0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5万吨。
氨氮排放量为105.9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1.0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29.3万吨,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75.5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0.1万吨。
2024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22.3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69.1万吨,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3.0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2万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886.6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9.6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3.3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42.9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9万吨。
颗粒物排放量为469.8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290.0万吨,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168.8万吨,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11.0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0.05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658.4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222.4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81.8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254.1万吨。
2024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4.0亿吨,综合利用量为26.5亿吨,处置量为8.0亿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20亿吨,利用处置量为1.18亿吨。
重点调查单位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和河北,5 个地区重点调查单位数量合计为 86316 家,占全国重点调查单位数的 43.1%。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江苏、广东、浙江、山东和河北,5 个地区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数合计为 79996 家,占全国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数的 44.9%。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四川、广东、江苏、湖北和山东,5 个地区合计为 7853 家,占全国调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的 37.4%。
全国共调查了 1223 个储油库,储油库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广东、浙江、江苏和辽宁,5 个地区储油库数合计为 486 个,占全国调查储油库数的 39.7%。
2.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799.9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30.8 万吨,占 1.1%。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889.6 万吨,占 67.5%。
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879.0万吨,占 31.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0.5 万吨,占 0.02%。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2799.9 30.8 1889.6 879.0 0.5占比/% — 1.1 67.5 31.4 0.02中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下同。
2.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湖南、广东、河南、山东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 821.7 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29.3%。
2.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9.1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62.2%。
2.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105.9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0 万吨,占 1.0%。
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9.3 万吨,占 27.7%。
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75.5 万吨,占 71.3%。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 0.1 万吨,占 0.1%。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105.9 1.0 29.3 75.5 0.1占比/% — 1.0 27.7 71.3 0.12.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四川、安徽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 35.5 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 33.5%。
2.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 61.1%。
2.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 324.8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7.4 万吨,占 2.3%。
农业源总氮排放量为 180.0万吨,占 55.4%。
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137.3 万吨,占 42.3%。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氮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05%。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324.8 7.4 180.0 137.3 0.2占比/% — 2.3 55.4 42.3 0.052.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广西、四川和安徽,排放量合计为 106.1 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 32.7%。
2.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4.4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 60.0%。
2.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磷排放量为39.0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5%。
农业源总磷排放量为28.8 万吨,占 73.7%。
生活源污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10.1 万吨,占 25.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磷排放量为 33.4 吨,占 0.01%。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39.0 0.2 28.8 10.1 0.003占比/% — 0.5 73.7 25.8 0.012.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广西、湖北和安徽,排放量合计为 13.5 万吨,占全国总磷排放量的 34.7%。
2.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194.4 吨,占全国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 61.6%。
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 1564.5 吨,挥发酚排放量为 47.8 吨,氰化物排放量为 22.8 吨,重金属排放量为37.8 吨。
排放源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废水重金属工业源 1564.5 47.8 22.8 35.7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0.04 0.02 2.1合计 1564.5 47.8 22.8 37.8① 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指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量合计值,下同。
3.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22.3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69.1万吨,占76.1%。
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3.0万吨,占23.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2万吨,占0.1%。
3.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云南、河北、贵州和山东,排放量合计为 75.7 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34.1%。
3.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56.2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92.3%。
3.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886.6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09.6 万吨,占 34.9%。
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3.3 万吨,占 3.8%。
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42.9万吨,占 61.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0.9 万吨,占 0.1%。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886.6 309.6 33.3 542.9 0.9占比/% — 34.9 3.8 61.2 0.13.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河北、广东、辽宁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309.4 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34.9%。
3.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280.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90.6%。
3.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颗粒物排放量为469.8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290.0 万吨,占 61.7%。
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168.8 万吨,占 35.9%。
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11.0 万吨,占 2.3%。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0.05 万吨,占 0.01%。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469.8 290.0 168.8 11.0 0.05占比/% — 61.7 35.9 2.3 0.013.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颗粒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新疆、黑龙江、河北和山西,排放量合计为 246.9 万吨,占全国颗粒物排放量的 52.6%。
3.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颗粒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245.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 84.7%。
3.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658.4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22.4 万吨,占 33.8%。
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81.8 万吨,占 27.6%。
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54.1 万吨,占 38.6%。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排放量/万吨 658.4 222.4 181.8 254.1占比/% — 33.8 27.6 38.63.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4 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广东、江苏、浙江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 235.4 万吨,占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35.8%。
3.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45.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65.5%。
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化学原料和化学石油、煤炭及其他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环境信息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 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4.1.1 全国及各地区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44.0 亿吨,综合利用量为 26.5 亿吨,处置量为 8.0 亿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和辽宁,产生量合计为 19.1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 43.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和安徽,综合利用量合计为 10.3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 38.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内蒙古、河北、云南和四川,处置量合计为 5.3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的 66.0%。
4.1.2 各工业行业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 个行业的产生量合计为 33.9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 77.1%。
5 个行业的综合利用量合计为 21.9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 82.6%。
5 个行业的处置量合计为 6.2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的 78.0%。
电力、热力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4.2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 号),工业危险废物统计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4.2.1 全国及各地区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2024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11960 万吨,利用处置量为 11816 万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江苏、新疆、河北和内蒙古,产生量合计为 4263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35.6%。
合利用和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江苏、新疆、河北和四川,利用处置量合计为 4283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 36.3%。
4.2.2 各工业行业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2024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 个行业的产生量合计为8431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70.5%。
5 个行业的利用处置量合计为 8563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 72.5%。
污染治理设施5.1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5.1.1 工业废水治理情况2024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涉水工业企业共 83367 家,企业内部废水治理设施共 82130 套,设计处理能力为 2.0 亿吨/日,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 850.3 亿元,全年共处理工业废水 327.4 亿吨。
化学原料和化学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造纸和纸制品业5.1.2 工业废气治理情况2024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涉气工业企业共 156068 家,废气治理设施共463776 套,其中,脱硫设施 36274 套,脱硝设施 27973 套,除尘设施 208292 套,VOCs治理设施 136004 套,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 2494.4 亿元。
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废气治理设施数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 VOCs治理设施其他设施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电力、热力生产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情况5.2.1 污水处理厂情况2024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污水处理厂共 15259 家,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 3.5 亿吨/日,运行费用为 1440.6 亿元。
5 个地区的污水处理厂数量合计为 6258 家,占全国污水处理厂数量的 41.0%。
2024 年,全国共处理污水 988.4 亿吨,污水处理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和河南。
5 个地区的污水处理量合计为 401.5 亿吨,占全国污水处理量的 40.6%。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为 5730.7 万吨,污泥处置量为 5699.1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污水处理设施5.2.2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情况2024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共 2942 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 130 家),运行费用为 171.4 亿元。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4897.6 吨,氨氮排放量为 837.6 吨。
焚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670.8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155.2 吨,颗粒物排放量为 83.7 吨。
5.2.3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情况2024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 2025 家、医疗废物(单独)集中处置厂 490 家、协同处置的企业 307 家,运行费用为 529.5 亿元。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量为 4928.7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 2712.5 万吨,处置危险废物量为 2056.1 万吨,处置医疗废物量为 160.0 万吨。
处置量中填埋量为679.4 万吨、焚烧量为 841.3 万吨。
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486.3 吨,氨氮排放量为 18.4 吨。
焚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986.5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722.2 吨,颗粒物排放量为 399.4 吨。
2024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8037.4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0.6%,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5%。
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 5210.0 亿元,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为 479.8 亿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为 2347.6 亿元,分别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 64.8%、6.0%和 29.2%。
项目合计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投资额/亿元 8037.4 5210.0 479.8 2347.6占比/% — 64.8 6.0 29.26.1.2 各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2024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8037.4 亿元,除西藏、天津、青海、海南、吉林、宁夏外,其余 25 个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超过 100 亿元。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6.2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24 年,全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 5210.0 亿元。
其中,燃气工程建设投资为 478.9 亿元,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投资为 551.1 亿元,排水工程建设投资为 2909.0亿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为 867.5 亿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投资为 403.4 亿元,分别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的 9.2%、10.6%、55.8%、16.6%和 7.7%。
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总额为 479.8 亿元。
其中,2024 年配额成交量 1.88 亿吨、成交额 180.44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44%、110%,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创 2021 年市场启动以来新高。
第三个履约周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共计 2096 家,应清缴配额总量 52.44 亿吨,实际清缴量 52.43 亿吨,配额清缴完成率 99.98%,企业履约率创历史最优水平。
2023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 954.4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32.6 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897.1 万吨,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024.2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0.6 万吨。
氨氮排放量为 119.3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2 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9.2 万吨,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88.9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 0.1 万吨。
2023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38.0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80.3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57.4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2 万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957.8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28.3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4.1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94.2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2 万吨。
颗粒物排放量为 498.4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307.3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179.7 万吨,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11.4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0.1 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651.5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14.4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82.0 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55.1 万吨。
2023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42.7 亿吨,综合利用量为 25.8 亿吨,处置量为 8.3 亿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10 546.5 万吨,利用处置量为10 502.9 万吨。
重点调查单位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河北,5 个地区调查单位数量合计为 86 190 家,占全国调查单位数的 43.0%。
10 00015 00020 00025 000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数(个)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调查工业企业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河北,5 个地区工业企业数合计为 80 080 家,占全国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数的 44.7%。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四川、广东、江苏、湖北和山东,5 个地区合计为 7 633 家,占全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量的 37.8%。
全国共调查了 1 177 个储油库,储油库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山东、浙江、江苏和四川,5 个地区储油库数合计为 462 个,占全国调查储油库数的 39.3%。
2.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 954.4 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32.6 万吨,占 1.1%。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897.1 万吨,占 64.2%。
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024.2万吨,占 34.7%。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0.6 万吨,占 0.02%。
2.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河南、湖南、湖北和山东,排放量合计为 907.5 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30.7%。
2.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9.9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61.2%。
2.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 119.3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2 万吨,占 1.0%。
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9.2万吨,占 24.5%。
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88.9 万吨,占 74.5%。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119.3 1.2 29.2 88.9 0.1占比/% — 1.0 24.5 74.5 0.12.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和山东,排放量合计为 41.3 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 34.6%。
2.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7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 60.1%。
2.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 342.7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7.6 万吨,占 2.2%。
农业源总氮排放量为 180.6万吨,占 52.7%。
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154.4 万吨,占 45.1%。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342.7 7.6 180.6 154.4 0.2占比/% — 2.2 52.7 45.1 0.052.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湖南、四川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 114.6 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 33.4%。
2.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4.5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 59.2%。
2.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磷排放量为 40.8万吨。
农业源总磷排放量为 28.8万吨,占 70.6%。
生活源污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11.8 万吨,占 28.9%。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磷排放量为 33.0 吨,占 0.01%。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40.8 0.2 28.8 11.8 0.003占比/% — 0.5 70.6 28.9 0.012.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湖北、广西和安徽,排放量合计为 14.3 万吨,占全国总磷排放量的 35.0%。
2.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1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 61.4%。
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 1 514.9 吨,挥发酚排放量为 48.6 吨,氰化物排放量为 22.6 吨,重金属排放量为40.8 吨。
排放源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废水重金属工业源 1 514.9 48.6 22.6 38.8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0.02 0.01 2.0合计 1 514.9 48.6 22.6 40.8① 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指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量合计值,下同。
3.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38.0 万吨。
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80.3 万吨,占 75.8%。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57.4 万吨,占 24.1%。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2万吨,占 0.1%。
3.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云南、河北、山东和贵州,排放量合计为 81.9 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34.4%。
3.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67.3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92.8%。
3.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957.8 万吨。
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28.3 万吨,占 34.3%。
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4.1 万吨,占 3.6%。
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94.2 万吨,占 62.0%。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2 万吨,占 0.1%。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957.8 328.3 34.1 594.2 1.2占比/% — 34.3 3.6 62.0 0.13.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河北、广东、辽宁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334.7 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34.9%。
3.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301.2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91.7%。
3.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颗粒物排放量为498.4 万吨。
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307.3 万吨,占 61.6%。
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179.7 万吨,占 36.1%。
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11.4 万吨,占 2.3%。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量为 0.1 万吨,占 0.01%。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498.4 307.3 179.7 11.4 0.1占比/% — 61.6 36.1 2.3 0.013.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颗粒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新疆、黑龙江、山西和辽宁,排放量合计为 246.2 万吨,占全国颗粒物排放量的 49.4%。
3.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颗粒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261.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 85.1%。
沥青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3.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651.5 万吨。
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14.4 万吨,占 32.9%。
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82.0 万吨,占 27.9%。
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55.1 万吨,占 39.2%。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排放量/万吨 651.5 214.4 182.0 255.1占比/% — 32.9 27.9 39.23.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3 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广东、浙江、江苏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 235.7 万吨,占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36.2%。
3.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39.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65.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化学原料和化学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环境信息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 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4.1.1 全国及各地区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42.7 亿吨,综合利用量为 25.8 亿吨,处置量为 8.3 亿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内蒙古、河北、山东和辽宁,产生量合计为 18.3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 42.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安徽,综合利用量合计为 10.0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 38.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内蒙古、河北、陕西和云南,处置量合计为 5.3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的 64.0%。
4.1.2 各工业行业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5 个行业的产生量合计为 33.0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 77.3%。
5 个行业的综合利用量合计为 21.3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 82.6%。
5 个行业的处置量合计为 6.5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的 78.3%。
电力、热力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亿吨综合利用量处置量4.2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 号),工业危险废物统计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常见问题
本页收录 852 条「生态环境统计」相关结论,时间覆盖 1996–2024 年。每条结论在正文里都标了时点(如「截至2024年6月」)和来源报告。
共 1 家来源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涉及 6 份公开发布的报告。问脉只做索引与溯源,原始数据的著作权归各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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