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 · 历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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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话题 852 条 | 来源机构 1 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时间范围 1996–2024 年 | 来源报告 6 份
4.2.1 全国及各地区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2023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10 546.5 万吨,利用处置量为 10 502.9 万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江苏、内蒙古、河北和广东,产生量合计为 3 897.5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37.0%。
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江苏、内蒙古、河北和广东,利用处置量合计为 3 921.7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 37.3%。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万吨4.2.2 各工业行业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2023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 个行业的产生量合计为7 621.0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72.3%。
5 个行业的利用处置量合计为 7 711.4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 73.4%。
化学原料和化学有色金属冶炼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电力、热力生产污染治理设施5.1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5.1.1 工业废水治理情况2023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涉水工业企业共有 83 218 家,废水治理设施共有 79 879 套,设计处理能力为 2.0 亿吨/日,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 795.9 亿元,全年共处理工业废水 339.1 亿吨。
10 000工业废水治理设施数工业废水处理量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废水治理设施数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23 年各工业行业废水处理量情况见图化学原料和化学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黑色金属冶炼和电力、热力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造纸和纸制品业5.1.2 工业废气治理情况2023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涉气工业企业共有 156 253 家,废气治理设施共有 442 039 套,其中,脱硫设施 36 312 套,脱硝设施 26 385 套,除尘设施 202 075 套,VOCs 治理设施 126 961 套,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 2 415.8 亿元。
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废气治理设施数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0 00015 00020 00025 00030 00035 00040 00045 00050 000工业废气治理设施数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 VOCs治理设施其他设施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电力、热力生产和5.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情况5.2.1 污水处理厂情况2023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污水处理厂共有 14 637 家,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 33 466.7 万吨/日,运行费用为 1 367.9 亿元。
5 个地区的污水处理厂数量合计为 6 073 家,占全国污水处理厂数量的 41.5%。
2023 年,共处理污水 939.7 亿吨,污水处理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和河南。
5 个地区的污水处理量合计为 382.3 亿吨,占全国污水处理量的 40.7%。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为 5 333.2 万吨,污泥处置量为 5 316.6 万吨。
污水处理厂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污水处理设施5.2.2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情况2023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共 2 840 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 118 家),运行费用为 179.0 亿元。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5 033.7 吨,氨氮排放量为 888.3 吨。
焚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 320.0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 992.8吨,颗粒物排放量为 125.9 吨。
5.2.3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情况2023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 2 005 家,医疗废物(单独)集中处置厂 471 家,协同处置的企业 280 家,运行费用为 538.1 亿元。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为 4 217.4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 2 230.7 万吨,处置危险废物量为 1 827.8 万吨,处置医疗废物量为 158.9 万吨。
处置量中填埋量为 556.3 万吨、焚烧量为 760.3 万吨。
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523.2 吨,氨氮排放量为21.7 吨。
焚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874.1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 824.7 吨,颗粒物排放量为 386.6 吨。
2023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8 723.4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0.7%,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7%。
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 5 668.1 亿元,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为 362.4 亿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为2 692.9 亿元,分别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 65.0%、4.2%和 30.9%。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8 723.4 5 668.1 362.4 2 692.96.1.2 各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2023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8 723.4 亿元,除西藏、海南、青海、宁夏、吉林、天津、贵州、辽宁外,其余 23 个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均超过 100 亿元。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6.2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23 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 5 668.1 亿元。
其中,燃气工程建设投资为 439.4 亿元,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投资为 670.1 亿元,排水工程建设投资为 2 743.9 亿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为 1 298.0 亿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投资为 516.7 亿元,分别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的 7.8%、11.8%、48.4%、22.9%和 9.1%。
老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362.4 亿元。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其他362.4 81.0 204.3 11.8 0.5 64.86.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2023 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总额为 2 692.9 亿元,占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1.5%。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8.1 第二个履约周期基本情况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国际上通行的气候治理政策工具。
截至 2023 年底,2021 年度、2022 年度配额清缴完成率分别为 99.61%、99.88%,较第一个履约周期进一步提升,位于国际主要碳市场前列。
2023 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单位火力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 2018 年下降 2.38%,电力碳排放强度(单位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 2018 年下降 8.78%。
600MW 等级及以上的大型高效发电机组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从 2020 年的 48.0%上升至 2023 年的 52.9%。
电力行业总体减排成本降低约 350 亿元。
2022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 595.8 万吨,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36.9 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785.7 万吨,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772.2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1 万吨。
氨氮排放量为 82.0 万吨,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4 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8.1 万吨,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52.5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 0.1 万吨。
2022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43.5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83.5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59.7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3 万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895.7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33.3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3.9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26.7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9 万吨。
颗粒物排放量为 493.4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305.7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182.3 万吨,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5.3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0.1 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566.1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95.5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79.4 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91.2 万吨。
2022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41.1 亿吨,综合利用量为 23.7 亿吨,处置量为 8.9 亿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9 514.8 万吨,利用处置量为9 443.9 万吨。
调查对象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河北,分别为 20 157 家、19 450 家、17 679 家、13 100 家和 12 868 家。
调查工业企业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河北和山东,分别为18 734 家、18 665 家、16 223 家、12 239 家和 12 068 家。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四川、江苏、广东、湖北和山东,分别为 2 138 家、1 456 家、1 423 家、1 088 家和 1 032家。
2.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 595.8 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36.9 万吨,占1.4%。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785.7 万吨,占 68.8%。
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772.2 万吨,占 29.7%。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1 万吨,占 0.04%。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2 595.8 36.9 1 785.7 772.2 1.1占比/% — 1.4 68.8 29.7 0.04中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下同。
2.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河南、湖南、广东、湖北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 805.5 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31.0%。
2.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9.9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60.4%。
2.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 82.0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4 万吨,占 1.7%。
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8.1 万吨,占 34.2%。
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52.5 万吨,占 64.0%。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82.0 1.4 28.1 52.5 0.1占比/% — 1.7 34.2 64.0 0.12.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 29.3 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 35.7%。
2.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7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氨氮排放量的 59.7%。
2.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 317.2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9.1 万吨,占 2.9%。
农业源总氮排放量为 174.4 万吨,占 55.0%。
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133.5 万吨,占 42.1%。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氮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1%。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317.2 9.1 174.4 133.5 0.2占比/% — 2.9 55.0 42.1 0.12.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湖南、广西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107.3 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 33.8%。
2.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4.4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总氮排放量的 58.9%。
2.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磷排放量为 34.6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7%。
农业源总磷排放量为 27.7 万吨,占 80.2%。
生活源污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6.6 万吨,占 19.1%。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磷排放量为 52.5 吨,占 0.02%。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34.6 0.2 27.7 6.6 0.01占比/% — 0.7 80.2 19.1 0.022.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湖北、广西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12.6 万吨,占全国总磷排放量的 36.4%。
2.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1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总磷排放量的 61.3%。
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 1 557.6 吨,挥发酚排放量为 45.2 吨,氰化物排放量为 22.3 吨,重金属排放量为48.1 吨。
排放源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重金属工业源 1 557.6 45.0 22.3 45.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0.2 0.02 3.0合计 1 557.6 45.2 22.3 48.1① 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指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量合计值,下同。
3.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43.5 万吨。
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83.5 万吨,占 75.3%。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59.7 万吨,占 24.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3万吨,占 0.1%。
3.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云南、河北、山东和辽宁,排放量合计为 81.0 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33.3%。
3.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为 169.2万吨,占全国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92.2%。
3.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895.7 万吨。
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33.3 万吨,占 37.2%。
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3.9 万吨,占 3.8%。
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26.7 万吨,占 58.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9 万吨,占 0.2%。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895.7 333.3 33.9 526.7 1.9占比/% — 37.2 3.8 58.8 0.23.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河北、广东、辽宁和江苏,排放量合计为 310.6 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34.7%。
3.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 个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为 306.4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91.9%。
3.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493.4 万吨。
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305.7 万吨,占 62.0%。
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182.3 万吨,占 37.0%。
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5.3 万吨,占 1.1%。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量为 0.1 万吨,占 0.02%。
2022 年全国及分源颗粒物排放情况见表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493.4 305.7 182.3 5.3 0.1占比/% — 62.0 37.0 1.1 0.023.3.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颗粒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新疆、黑龙江、山西和云南,排放量合计为 238.0 万吨,占全国颗粒物排放量的 48.2%。
3.3.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颗粒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 个行业的颗粒物排放量合计为 257.7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 84.3%。
机动车类型包括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不包含厂内自用和未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3.4.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566.1 万吨。
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95.5 万吨,占 34.5%。
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79.4 万吨,占 31.7%。
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91.2 万吨,占 33.8%。
项目合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排放量/万吨 566.1 195.5 179.4 191.2占比/% — 34.5 31.7 33.83.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2 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广东、江苏、浙江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 205.1 万吨,占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36.2%。
3.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 个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合计为 126.7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64.8%。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生产或库存总体情况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企业)。
4.1.1 全国及各地区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41.1 亿吨,综合利用量为 23.7 亿吨,处置量为 8.9 亿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内蒙古、河北、辽宁和山东,产生量合计为 17.9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 43.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和河南,综合利用量合计为 9.1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 38.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北和陕西,处置量合计为 5.9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的 67.0%。
4.1.2 各工业行业产生、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5 个行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合计为 31.8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 77.4%。
5 个行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合计为 19.5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 82.2%。
5个行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合计为 6.9 亿吨,占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的78.2%。
4.2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工业危险废物统计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企业)。
4.2.1 全国及各地区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9 514.8 万吨,利用处置量为 9 443.9 万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内蒙古、江苏、浙江和广东,产生量合计为 3 575.0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37.6%。
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山东、内蒙古、江苏、浙江和河北,利用处置量合计为 3 615.3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 38.3%。
4.2.2 各工业行业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 个行业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合计为 6 879.7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72.3%。
5 个行业的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合计为 6 948.3 万吨,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 73.6%。
污染治理设施5.1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5.1.1 工业废水治理情况2022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涉水工业企业共有 80 586 家,废水治理设施共有 72 848 套,设计处理能力为 1.8 亿吨/日,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 713.9 亿元,全年共处理工业废水 301.6 亿吨。
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废水治理设施数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医院制造业。
2022 年工业行业废水治理设施数量占比见图 5-3。
2022 年工业行业废水处理量占比见图 5-4。
5.1.2 工业废气治理情况2022 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涉气工业企业共有 153 196 家,废气治理设施共有 394 538 套,其中,脱硫设施 34 093 套,脱硝设施 24 136 套,除尘设施 183 427 套,VOCs 治理设施 109 827 套,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 2 234.3 亿元。
2022 年工业行业废气治理设施数量占比见图 5-6。
5.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情况5.2.1 污水处理厂情况2022 年,全国纳入调查的污水处理厂共有 13 527 家,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31 621.8 万吨/日,年运行费用为 1 241.3 亿元。
5 个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共 5 710 家,占全国污水处理厂总数的 42.2%。
2022 年共处理污水 895.0 亿吨,其中,处理生活污水 793.4 亿吨,占污水总处理量的 88.7%。
5 个地区的污水处理量为 368.0 亿吨,占全国污水处理量的 41.1%。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为 4 757.9 万吨,污泥处置量为 4 737.5 万吨。
5.2.2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情况2022 年,全国纳入调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共 2 645 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 95 家),年运行费用为 199.9 亿元。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0 106.5 吨,氨氮排放量为 1 100.5 吨。
焚烧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 105.7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1 155.6吨,颗粒物排放量为 255.2 吨。
5.2.3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情况2022 年,全国纳入调查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 1 803 家,医疗废物(单独)集中处置厂 441 家,协同处置的企业 268 家,年运行费用为 470.5 亿元。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为 3 844.6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 1 972.7 万吨,处置量为1 871.8 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1 459.5 万吨、医疗废物 237.0 万吨、其他危险废物175.3 万吨。
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685.8 吨,氨氮排放量为 30.8 吨。
焚烧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 133.6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8 042.1 吨,颗粒物排放量为 602.4 吨。
2022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9 013.5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0.7%,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6%。
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 5 972.0 亿元,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为 285.7 亿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为2 755.8 亿元,分别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 66.2%、3.2%和 30.6%。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投资总额5 972.0 285.7 2 755.8 9 013.56.1.2 各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2022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9 013.5 亿元,除西藏、海南、青海、宁夏、吉林外,其余 26 个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均超过 100 亿元。
6.2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22 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 5 972.0 亿元。
其中,燃气工程建设投资为 370.5 亿元,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投资为 517.1 亿元,排水工程建设投资为 2 676.8 亿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为 1 700.2 亿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投资为 707.5 亿元,分别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的 6.2%、8.7%、44.8%、28.5%和 11.8%。
老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 285.7 亿元。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其他285.7 37.7 198.4 12.6 0.4 36.66.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2022 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投资总额为 2 755.8 亿元,占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1.6%。
7.3 环保产业情况2022 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碳达峰行动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进一步释放。
据测算,2022 年全国环保产业营业收入约 2.2 万亿元,同比增长 1.9%。
2022 年,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大幅降低,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改造升级。
2022 年,全国共有 9 444 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中 8 307 家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占比 88.0%,1 137 家企业开展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占比 12.0%。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入库成果达到 5 000余项,平台累计访问量已超过 240 万人次。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 304 万平方千米,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 30%,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 15 万平方千米。
2022 年,全国管辖海域废弃物倾倒量 32 366 万立方米,倾倒物质主要为清洁疏浚物。
全国海洋油气平台生产水、生活污水、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海量分别为 20 978.6 万立方米、122.1 万立方米、14.1 万立方米和 12.7 万立方米。
7.8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情况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持续深化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持续做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动态更新,将全国 344.7 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管理范围,其中核发重点管理许可证 9.9 万张、简化管理许可证 26.0 万张,登记管理 308.5 万家,实行许可管理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分别为 25.7 万个、98.0 万个。
探索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在 16 个城市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
2022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用房总面积 411.2 万平方米,监测业务经费为 211.2 亿元。
原值超过 10 万元或使用频次较高的环境监测仪器 10.5 万台(套),仪器设备原值 176.5亿元。
7.10 生态环境执法情况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2 年,全国已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 51 295 家,涉及废水自动监控排放口 35 162 个、废气自动监控排放口 50 268 个,同比分别上升 9.6%、12.8%、12.9%。
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单位分别为 31 087 家、28 838 家、32 032 家、33 550 家和38 810 家。
2022 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继续保持“严”的主基调,围绕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机制,创新举措,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制度化、规范化。
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9.1万份,罚没款金额总计 76.7 亿元。
7.11 环境应急情况2022 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113 起,同比下降 43.2%。
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为:污染物排放量(纯质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1)如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经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即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2)计算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废水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工业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作为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入大气的废气污染物的质量。
企业内的废水治理设施包括一级处理设施、二级处理设施和三级处理设施,如企业有 2 个排污口,1 个排污口为一级处理(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等),另一个排污口为二级处理(如生化处理),则该企业有 2 套废水治理设施。
若该企业只有 1 个排污口,经由该排污口的废水先经过一级处理,再经二级(甚至三级)处理后外排,则该企业视为 1 套废水治理设施。
即针对同一股废水的所有水治理设备均视为 1 套治理设施,针对不同废水的水治理设备可视为多套治理设施。
治理类型指按照不同的企业污染治理对象,污染治理项目分为 14 类:1—工业废水治理。
2021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531.0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42.3 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676.0 万吨,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811.8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0.9 万吨。
氨氮排放量为 86.8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7 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6.9 万吨,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58.0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 0.1 万吨。
2021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74.8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09.7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64.9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3 万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988.4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68.9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35.9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582.1 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1.5 万吨。
颗粒物排放量为 537.4 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325.3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205.2 万吨,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6.8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 0.1 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590.2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07.9 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182.0 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 200.4 万吨。
2021 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39.7 亿吨,综合利用量为 22.7 亿吨,处置量为 8.9 亿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8653.6 万吨,利用处置量为8461.2 万吨。
调查对象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和河北,分别为 18978 家、18221 家和 12929 家。
调查工业企业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和河北,分别为 17712 家、17472家和 12321 家。
2.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531.0 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42.3 万吨,占1.7%。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676.0 万吨,占 66.2%。
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811.8 万吨,占 32.1%。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0.9 万吨,占 0.04%。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2531.0 42.3 1676.0 811.8 0.9占比/% — 1.7 66.2 32.1 0.04中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下同。
2.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1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山东、河北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776.5 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30.7%。
2.1.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2021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三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6.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44.0%。
2.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 86.8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氨氮排放量为 1.7 万吨,占 2.0%。
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6.9 万吨,占 31.0%。
生活源氨氮排放量为 58.0 万吨,占 66.9%。
项目合计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万吨 86.8 1.7 26.9 58.0 0.1占比/% — 2.0 31.0 66.9 0.12.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2021 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 30.8 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 35.5%。
常见问题
本页收录 852 条「生态环境统计」相关结论,时间覆盖 1996–2024 年。每条结论在正文里都标了时点(如「截至2024年6月」)和来源报告。
共 1 家来源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涉及 6 份公开发布的报告。问脉只做索引与溯源,原始数据的著作权归各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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